关于开展推荐和评定行业名优产品工作的意见

(讨 论 稿)

  根据市政府关于行业协会改革、调整、发展的要求,发挥行业协会在“组织市场拓展,发布市场信息,推介行业产品或者服务”的功能;规范上海照明电器产品市场,打击假冒伪劣、鱼目混珠的欺诈不法行为,维护生产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。上海照明电器行业协会经市有关部门和《沪工经联(2003)第036号》文件批准同意,决定在上海照明电器行业的范围内,开展推荐和评定“上海照明电器行业名优产品”的活动。

一、 指 导 思 想

  本次活动以自愿参与为基础;以促进行业发展,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为目标;以公正、公平、服务企业为原则;以民主办会、规范操作为要求;以体现行业先进水平及竞争能力为特色;推进企业的科技创新、产品更新,大力拓展国内、外市场,维护有序的照明电器市场经营秩序,树立上海照明电器产品的良好形象。使企业受益,促行业发展;为推荐上海市名牌产品、中国名牌产品乃至世界名牌打下基础,进一步提高上海照明电器行业在国内、国际市场的综合竞争力。

二、 行业名优产品的条件

    行业名优产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:
    1、申请所指产品必须使用国家注册商标,公司所在地在上海,外省市企业是本协会会员的,也可以参加推荐和评定“上海照明电器行业名优产品”的活动;
    2、申请所指产品的实际生产、销售必须在一年以上;
    3、申请所指产品在市场上有一定的影响,具有较好信誉,品质优良,并保持稳定;
    4、申请所指的产品的产量、销售额、利润、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行业中处于较好水平;或目前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虽然一般,但属于国家优势产业,技术能级高,有较好发展情景,体现本市和我国工业先进技术水平和新技术发展潮流的产品。
    5、申请所指产品必须按国际标准和国家标准进行生产,并通过国家有关主要安全、质量认证(出口产品必须取得相应的国际认证)。
    6、申报企业内部管理及经济效益都处于行业较好水平,当年无有重大影响的质量问题(事故);申请所指产品不属于国家限制发展的劣势产业(如:高能耗、高污染)的产品。

三、 推荐和评定行业名优产品的步骤
 
  协会根据理事会的决定,发布当年推荐和评定行业名优产品的通知,通报当年行业名优产品的条件、方法和要求,各相关企业均可根据通知精神,按行业名优产品的条件,在规定时间内自愿申报。
推荐和评定的具体程序是:
    1、向协会秘书处领取《上海照明电器行业名优产品推荐申请表》,由企业按“一品一表”的方式填写一式二份,企业主要领导签名、单位盖章后,送协会秘书处;并提供申报企业及产品的简要介绍和相应的财务报表(提供方式和报表种类另定)。
    2、理事会决定由专家及有关人员组成的“评审委员会”名单;
    3、由协会秘书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初审,初审情况提交“评审委员会”;
    4、“评审委员会”对申报产品和企业进行评审,确定初步名单;
    5、在相应范围内公示,听取各方面的意见;
    6、由评审委员会综合各方面意见决定最终名单;
    7、在媒体上公布,广告宣传,发放《上海照明电器行业名优产品证书》;
    8、根据上海市名牌产品、中国名牌产品和上海市著名商标推荐和评定基本条件,协会将积极向有关方面积极推荐。
    关于费用问题:收取前期专家评审费用;媒体公布、广告宣传费用(具体数目,有待核算后,按“品”为单位收取)。专款专用,并专题向理事会报告。

四、 行业名优产品的监督与管理

  加强对行业名优产品的监督与管理,是行业协会日常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。
    1、行业名优产品权利人,应当加强对行业名优产品的管理和保护,自觉维护行业名优产品的信誉;
    2、行业名优产品的期限为二年,隔年须再申请续评;
    3、行业名优产品权利人不得滥用权利,损害用户和消费者的利益;协会秘书处将随时接受社会投诉,组织调查核实。一经查实,发现问题,限期改正,情节严重的撤消其行业名优产品资格。
    4、企业申请行业名优产品时,如有弄虚作假、伪造证据或者以其他手段串通有关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行为的,取消其申请资格;已评为行业名优产品的,撤消其行业名优产品称号;并在二年内不得再申请评审行业名优产品;在二年中,如该企业申报上海市、中国名牌产品和上海市著名商标、全国驰名商标的,协会也将如实反映情况,以提供有关方面评审时参考。

 

 


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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